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
  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五元工本费。
  第十四条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返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2~4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
  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村生产建设,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第十五条 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
  (四)农村五保户、外拆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