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4月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葬活动、从事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计划,使殡葬管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土地、卫生、民族宗教、市容环卫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按各自的职责对殡葬活动和殡葬服务行为实施管理。
  第五条 殡葬管理应当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大操大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丧事服务组织,教育、帮助、监督公民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六条 不能通行汽车或者距殡仪馆50公里以外的偏僻深山区,为暂时实行土葬的区域,其他区域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