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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1997修正)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三)具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
  (二)聚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三)具有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一律追缴,赌场上输欠、借欠的赌债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明知本单位工作人员赌博而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按照第十条第(二)项处罚。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赌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前款情形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威胁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赌博行为,并表示悔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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