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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1日)修正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9日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护修理、车辆技术检测和运输服务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市区内公共汽车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农业运输机械的技术检测、维护修理和人员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市建设、财政、税务、物价、劳动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经营种类、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资金、场地、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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