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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

第五章 地方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公路路政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地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地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脱坯、沤肥,种植作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
  (四)任意利用地方公路和公路边沟灌溉、排水;
  (五)其他影响地方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地方公路两侧开山取石、采伐树木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地方公路和地方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时,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修建跨(穿)越地方公路的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设施时,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规定的间距标准时,须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方公路、地方专用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和收取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地方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污染、腐蚀地方公路。
  第三十八条 地方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和毁坏。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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