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修建地方公路需要占用承包的土地、山林的,承包者应当服从公路建设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损失给予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修建地方公路需要拆迁房屋或清除地上其它附着物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其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修建地方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路线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并逐步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第四章 地方公路养护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地方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公路养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公路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养护队伍与沿线群众自养相结合的制度。
  县道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道班常年养护。
  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保持路况常年完好,确保畅通。
  第二十八条 因山洪、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地方公路受到严重损坏时,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当及时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抢修。
  第二十九条 地方公路绿化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绿化地方公路的花草树木,只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和更新性采伐。需要更新采伐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超过电线、电缆安全间隔的路旁树木,电线、电缆的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距离修剪枝丫,但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