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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

  第十四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规划,县道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道、村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专用公路的建设规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
  依照统一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地方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十五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筹集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其资金来源是: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地方公路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资金;
  (三)公路建勤义务工和车辆建勤工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以资代劳的资金;
  (四)小拖拉机养路费部分留成资金;
  (五)社会各界对地方公路的捐赠、赞助资金;
  (六)上级国家机关对贫困地区的养路费补贴和用于公路建设的专款;
  (七)自费修建的地方公路通行费。
  第十六条 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可以用于地方公路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跨年度集中使用。
  劳动积累工可以部分用于地方公路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的成年劳动力、机动车辆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建勤工义务。
  地方公路建勤工和车辆建勤工,因故不能履行建勤义务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资代劳。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修建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税务、电力、水利、农机、土地、城建、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免除各种与公路建设有关的费用,并主动协助办好公路施工期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及减免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修建、养护地方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的荒山、空地、滩涂、河流取土、采挖沙石料、取水时,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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