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地方红十字会指导同级行业红十字会工作。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承认《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红十字会会员义务并按期缴纳会费的公民,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以及与红十字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开展经常性的救灾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进行救助;
(三)普及现场卫生救护知识,提高群众性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各行业针对行业特点对有关人员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四)参与输血献血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五)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有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八)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友好往来;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红十字会的动产、不动产收入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损赠的款物;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人民政府给红十字会拨款的数额,根据其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确定,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红十字会可以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社会募捐,由省红十字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