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6月29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红十字会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红十字会是以从事人道主义工作,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的社会救助团体。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健全理事会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