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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

  (三)规范置换行为
  1、区、县房管局设立置换机构,开展住房置换业务,必须经市房管局批准。其他单位不准办理住房置换业务。
  2、置换机构要统一使用市局制发的《天津市公产住房置换单》,并执行市局制定的统一运作程序和收费标准。本《意见》下发后,各置换单位制发的用于办理置换过户凭证一律停止使用。
  3、建立评估复核制度和制约机制。住房价格评估应当实行现场估价,并参照商品房价格,结合住房的基本条件确定。区、县房管局要加强对置换机构的监督检查。置换机构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取的费用开据统一收据,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
  4、置换机构的收益不得高于置换成本的10%。置换成本包括:回收住房资金占用费(不得高于贷款利息)、评估费、空房闲置租金、管理费及税金等。
  5、置换机构要严格掌握住房租赁过户、住房调配、住房互换、住房置换的界限,不得把住房租赁过户、调配、互换与置换混同,不得乱收费。对不按置换程序运作,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转移《置换单》的,区、县房管局对责任人要通报批评或调离置换工作岗位;属于单位责任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住房置换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区、县管局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理顺工作关系,各业务部门要配合,严格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制约机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凡符合住房租赁过户、调配、互换、置换规定的,应在十天内办结。严禁利用各种方式转移或滥用市局统一制发的各种单据。
  (二)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区、县房管局要依靠群众,针对住房租赁过户、调配、互换、置换中的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懂法、守法意识。要组织执法队伍,定期开展检查,监察活动。发现违反规定过户的,利用假调房手段变更承租人姓名的,弄虚作假办理住房互换、置换手续的,要严肃处理。对住房互换、置换中出现的欺骗群众、坑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本《意见》下发后,区、县房管局要组织一次自查,自觉纠正违规行为。
  (三)切实加强领导。住房租赁过户、调配、互换、置换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党和政府的声誉,区、县房管局领导要充分认识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列入议事日程,落实责任,明确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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