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住房互换核实、备案制度。换房站、房管站对换房工作要各负其责,共同把关。换房站应审查住房互换条件、住房互换双方户口册、租赁合同、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真伪。房管站对换出户住房去向情况负责调查核实,并填写核实记录表。房管站办结换房手续后,将《住房互换订约通知单》、《住房互换核实记录表》向区、县房管局备案,区、县房管局定期检查,并以此作为经费列支的依据。换房调查经费,由业务经费开支。
(四)加强对住房互换单据和印章的管理,《住房互换协议书》、《住房互换订约通知单》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各换房站要由专人保管,对空白单据不准盖章备用。
四、住房置换
(一)住房置换的原则
住房置换是指住房产权人委托的置换机构,回收承租人住房,并在给承租人调剂它处住房或由承租人购置新建住房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进行住房置换应遵循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住房使用价值,提高住房成套率,保护住房产权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自愿互利,促进公有住房出售,推动商品化的原则进行。
(二)住房置换的形式
1、交现住房购新建住房。承租人交出现住房,购置新建住房的,置换机构对承租人交出的现住房进行评估,测算补偿金额,并达到一致意见后,置换机构依据承租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将补偿金划拨到售房单位,冲抵购房款。交现住房购新建住房所差的购房款由个人支付的,等于或大于房改购房价格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小于房改购房价格的,住房由所在地房管部门接管经营,其个人支付的购房款记帐,待按房改政策购现住房时,冲抵购房款。所差的购房款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支付大于房改售房价格50%的,住房由单位接管经营;单位支付小于房改售房价格50%的,住房由所在地房管部门接管经营。属于房管部门(单位)接管经营的住房,由置换机构开具《天津市公产住房置换单》(简称“置换单”)办理租赁手续。
2、交现住房调剂住房。承租人交出现住房,购置腾空住房的,置换机构对承租人交出的现住房进行评估,测算补偿金额,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承租人对置换机构提供的住房进行选择,补交购置住房所差房款后,依据置换机构开具的《置换单》到住房所在地房管站办理租赁手续。符合公有住房出售范围、有购房条件的,应按房改售房政策购买现住房。
3、调剂住房。置换机构收回承租人交出的住房,实行有偿调剂,要优先调剂给住房困难户。被调剂住房人交齐有偿调剂款后,置换机构开具《置换单》,房管站根据《置换单》办理租赁手续。符合公有住房出售范围、有购房条件的,应按房改售房政策购买现住房。收回腾空的住房空闲期间的租金,由置换机构负责交纳。
4、回收现住房。承租人交出现住房,暂不购买住房的,置换机构对承租人交出的现住房进行评估定价,取得一致意见后,扣除房改购房价格,其余金额给承租人。扣除的房改购房款由置换机构移交给房管站,按房改售房款使用管理规定,专户储存。回收的住房由置换机构按市场价格出售,并通过住房原管理单位实施售后管理。暂未售出的住房,委托房管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