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 天津市政府发布)
为加强对公产住房(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等工作的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维护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使用价值,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房租赁过户
(一)住房租赁过户条件。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或不同居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需住房租赁过户的可通过房改购房办理。
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下同)、房管站(所,下同)不准擅自制定住房租赁过户附加条件。
(二)建立住房租赁过户审核、备案制度。房管站要对住房租赁过户申请书、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证明、户口册、身份证、租赁合同等证件,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并定期对办结的住房租赁过户件报区、县房管局备案。区、县房管局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住房调配
(一)住房调配条件。单位为职工调配住房时,调出、调入户须是本单位职工,确须调配外单位职工住房的,要由被调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调出户应有住房去向。办理住房调配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调房程序办理。在实施住房调配前,局级单位应到市房管局办理专用图章备案手续,调配住房一律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制发的《天津市住房调配申请单》。
(二)住房调配分工。办理住房调配手续,应到住房座落区、县房管局办理。区、县房管局不得办理跨区、县调房手续。区、县房管局要严格审查调房户户口册上记载的单位和调房单位是否一致、租赁合同真伪,对调出户去向应调查核实。房管站应及时配合办理调房更名手续。
三、住房互换
(一)住房互换条件。承租人之间交换住房使用权,应在自愿、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原则上进行。住房互换应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办理住房互换手续必须由承租人到换房站办理。经纪人(单位)不能代办换房手续。
(二)住房互换分工。住房互换双方在同一区、县区域内换房的,由住房座落区、县换房站办理;跨区、县换房的,住房互换双方可任选互换一方住房座落区、县换房站办理,市换房总站也可承办换房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