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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章 企业改革

  第三十五条 为与我市经济建设规模相适应,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只限于企业改制、重组和目前缺少的专业化施工专业,新设立类综合建筑业企业一般不再审批。
  第三十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多元投资主体,充实企业资本金,提高总承包能力。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中小型企业向专业化分包企业方向发展,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科学管理,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企业模式。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提供建立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产联合的集体所有制的劳务型企业。
  第三十九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实行企业兼并,重组和组建股份制企业,实行一定规模的联合经营,寻求以总承包、施工承包、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市场定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凡违反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一)企业无资质证书从事施工活动、超越资质证书的核定的承包范围承揽工程、出卖、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账号;违反规定非法转包工程,或以分包形式转包工程的;未办理进市审批手续和合同登记的外埠或境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除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外,同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资质证书。
  (二)建筑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由市、区(县)建委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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