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施,不得偷工减料。应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工作,并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标准、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目前仍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投诉。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业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市城建质量认证中心申请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书。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依据建筑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范,预防火灾等措施。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污染和危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