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资质证书所确定的承包范围承揽工程。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联合承包工程,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外地进市施工企业应按进市许可证核定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以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承包、分包的方式承揽工程。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分包外,其余分包部分,需经建设单位认可。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禁止分包企业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并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应使用市建委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执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合理执行工程量计量规则和计价规定,合理定价,严禁高估冒算。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按时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企业应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承包工程的企业,必须对工程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应予制止,对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