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对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市场行为等问题涉及到资质等级的,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升级或降级。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的升定级结合资质年检每年年检后集中办理一次,企业的降级变更随时办理。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定级。被核定为暂定等级的建筑业企业,一年内年检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可转为正式等级。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的升级条件:
(一)企业一般定级三年后方可提出升级要求;
(二)企业边疆两年资质年检合格;
(三)在近三年内企业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工程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并质量合格;
(四)其他资质条件达到一等级资质标准;
(五)连续两年没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核定结论;
(六)企业在定级两年后,除满足上述(二)至(五)项条件外,达到30%的优良品率,获得两项以上市、部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工程质量奖,也可以提出升级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的降级。
(一)连续两年资质年检不合格;
(二)违反《天津市建筑市场条例》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三)发生一起三级或两起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资本金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不足规定标准的80%;或一项不足规定标准的70%;
第十五条 被降级的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确有明显进步,达到了预期的整改目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县)建委审查后,可以恢复到原有资质等级。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还应同时持有进津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本市承揽工程或提供劳务。
禁止建筑业企业以任何形式出借、出卖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