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三级以下建筑业企业;
(二)负责本辖区非等级甲、乙类建筑业的资质审批并核发资质证书;
(三)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汇报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
(四)依法查处在本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设立有关规定。
(一)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应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预审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从最低等级核定,为暂定等级;
(三)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必须突出建筑业的主营内容,其他行业的企业不能兼营建筑业;
(四)不允许跨地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设立中外合资建筑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而且只限于本市施工力量尚薄弱的专业。
1.合资中方须是二级资质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2.合资的外方必须是建筑业企业;
3.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60万美元;
4.中方企业必须控股;
(六)设立股份制企业,控股方作为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控股方应为国有和集体经济企业,不得为自然人;
(七)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八)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资质管理规定的资本数额;
(九)建筑业企业中有职称技术,经济人员及项目经理应在一个企业内任职,不得同时在几个企业内兼职;
(十)建筑业企业的员工调入或招聘应有人事关系转移证书;
(十一)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点应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因经营地点迁移,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的申报、审批。
(一)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资质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必须打印、编辑成册);
(二)各区(县)建委对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按市、区(县)建委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建委审批其资质等级并颁发资质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每季度末办理一次。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至6月进行,资质年检的工作要求,将在年检前发文通知。无故不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