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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中所指的建筑业企业包括: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备案的中央驻津企业;
  (三)经市建委批准进津施工的外埠企业;
  (四)经市建委批准进津施工的外国企业及港、澳、台等地区的企业。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建委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四级以上(含四级)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并核发资质证书;
  (三)负责中央驻津建筑业企业的审核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市建筑业企业进津审批及管理;
  (五)负责组织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
  (六)依法查处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统计工作。
  第六条 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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