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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文化娱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娱乐业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业,包括下列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活动:
  (一)歌舞娱乐场所及其他单项、综合性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利用文化娱乐设施进行的娱乐经营活动;
  (三)有赞助或有收入的文化娱乐比赛和文化艺术性展览活动;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及活动。
  第三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提供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条 本市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对文化娱乐业实施管理和处罚。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处罚。
  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统一发证。属于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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