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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业的经营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行旅行游览活动的旅游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科学化管理,提供优质旅游服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旅游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旅游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有权依法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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