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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97年修正)[失效]

  凡分包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工程任务,以书面形式按工种分部、分项向建筑队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完毕双方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建筑队应对自行搭设的脚手架、安全网和自带的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负责。使用前,建筑队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方准使用,检查应有文字记载。
  由发包单位提供的脚手架、安全网和机具、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发包单位应会同建筑队负责人,逐台逐项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双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后的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由建筑队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建筑队工地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每日应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建筑队负责人每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机具、电气设备、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包单位每月应会同建筑队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逐项登记,制定改进措施。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进。
  发包单位应监督建筑队落实隐患改进措施,对拖延不改的,发包单位有责任向建筑队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筑队不得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颠痫病和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不得录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五章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队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后,建筑队负责人在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城建部门的同时,应通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发包单位还应同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区、县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劳动局。
  第二十六条 建筑队负责人负有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拍摄或绘制简明示意图。死亡事故现场未经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同意,不得变动。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建筑和发包单位及其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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