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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97年修正)[失效]

  (一)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名单;
  (二)安全施工规章制度;
  (三)自带龙门架、脚手架、木工机械等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
  (四)从事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技术培训状况。
  第六条 发包单位与建筑队签字的承(分)包工程合同,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内容。双方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教育、规章制度等安全要求,以及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善后处理,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施工现场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原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场区道路应平坦、畅通、无积水,并设置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
  第八条 扶梯、高处走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和护身设施。在建工程的各类预留孔、沿、口、必须用栏杆、盖板加以防护。
  第九条 脚手架的选材、搭设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要建立脚手架搭设验收和日常检查制度。
  第十条 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部位和木工平刨、围锯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并应经常保持完好状况。
  第十一条 龙门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龙门架运行中严禁载人。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超重吨位,按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装设各种灵敏有效的安全装置。运行中要有专人指挥和统一信号,不准超负荷。施工现场风力或阵风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时,禁止起重作业和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线路安装必须整齐牢固。按规定的高度和距离架设,严禁拖地敷设。开关应装在防雨的开关箱内。箱体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装置。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应按规定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照明应按规定要求装设,局部照明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第十四条 焊接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必须与明火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电焊机电源线不应超过2米,输出线必须使用焊接电缆,长度20米,并保持绝缘良好,横跨通道时须架空或采取防止外界挤压和机械损伤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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