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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97年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取代)

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1987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8月2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建筑队(以下简称建筑队)的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队及其主管部门、外省市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建筑队,以及使用建筑队的发包单位,包括工程总包单位和建筑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队对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和各项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总包单位应组织建筑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建设单位应协助、督促承包工程的建筑队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和承包合同

  第四条 对建筑队进市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筑队须经市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后,方准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使用无进市许可证的建筑队承建工程。
  第五条 市、区、县的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对建筑队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审查其安全资格。建筑队负责人应向资质审查部门填报“安全资格审查表”,经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和承(分)包工程施工证。
  “安全资格审批表”的格式,由“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制定。其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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