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97年修正)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1992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8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