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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三)拍卖。
  第十五条 协议出让的程序是:
  (一)有意受让人向市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土地局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和规定;
  (三)有意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土地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含出让金、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文件;
  (四)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市土地局和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向市土地局按出让金的20%支付定金;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指标出让的程序是:
  (一)市土地局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
  (二)有意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土地使用规则、投标须知、土地投标书、土地使用合同标准文本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市土地局负责解答有关招标问题;
  (四)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缴纳保证金(不计息),并将密封后的投标书投入标箱;
  (五)由市土地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工作;
  (六)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由市土地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未中标者由市土地局退还保证金;
  所有标书均不符合标底条件时,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全部标书;
  (七)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的20%缴纳定金(保证金额可抵充定金);
  (八)中标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拍卖出让的程序是:
  (一)市土地局发出拍卖出让土地公告;
  (二)市土地局向竞买者提供土地使用合同书标准文本、土地使用规则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市土地局认证竞买者资格;
  (四)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有关拍卖的具体问题;
  (五)市土地局向竞买者发竞买牌子;
  (六)市土地局主持拍卖竞买,由主持人敲钟定案、价高者得,主持人认定竞买者出让价偏低的,有权停止拍卖活动。
  (七)市土地局和受让人当场在出让合同文本上签字,受让人按出让金的20%缴纳定金;
  (八)受让人按合同规定向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受让人在规定日期内不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权丧失,定金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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