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5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以下简称成片开发),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5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片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包括平整场地、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的活动,或者进一步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并对这些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有意向明确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按照市、区(县)分工权限,分别由市建委会同市土地、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或由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报告、下同),按管理权限报批。
外资企业新开发的项目在实施前,应报市计委纳入利用外资计划、以平衡安排利用外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四条 成片开发应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方可核准登记。
开发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开发区域内的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