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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
 《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8〕247号)


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关于贯彻对拍卖罚设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价格事务所 北京市拍卖行
        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

  为加强全市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拍卖的各类罚没物品估价工作,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保证和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京价(事)字〔1997〕第229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北京市价格事务所是物价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的拍卖估价工作机构,北京市拍卖行是市政府指定的本市缉私、罚没物资拍卖的承办单位。根据《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规范全市各类罚没物品的拍卖估价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拍卖的各类罚没物品经北京市拍卖行征集后,统一由北京市价格事务所进行拍卖估价。
  二、北京市拍卖行接受拍卖委托时,委托方应出具案件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关法律文件,以及委托拍卖书;由北京市拍卖行统一填写《涉案物品拍卖估价委托书》后,由北京市价格事务所进行拍卖评估,凡没有进行拍卖估价的物品不得拍卖。
  三、根据《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在接到北京市拍卖行的涉案物品拍卖估价委托书后,按规定程序七日内完成估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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