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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
 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近日发出关于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和“切一刀”的指示,经市政府第八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取消我市区县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71项乱收费和摊派项目。
  一、未经批准远郊区县不能收费的项目3项:
  水厂建设费、污水厂建设费、二源费。
  二、取消各单位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63项:
  1、街道办事处自立的收费项目25项:兵役费、垃圾倒运费、门前三包代管费、居民代管费、违章使用费、绿化损失费、绿化义务工费、绿化雇工费、绿化用工费、宣传横幅费、修路款、共建文明值勤费、门前三包雇工费、文明胡同整治费、计生咨询筹建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区文明建设共建费、为学校共建款、封闭小区工料费、民兵训练费、征兵优抚费、绿化养护费、植树伐树款、区绿化工程款、摆花费。
  2、取消区县、部门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38项: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费、广告工本费、名称材料费、新车验证费、广告费、动产抵押登记费。
  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综合治理治安管理费。
  公安部门的护照财物等报失证明费。
  区县劳动部门的提供服务费、锅炉建档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证工本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费、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费、施工工地安全资格许可证费、安技处长科长安全资格认可证费、劳动部门的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费。
  区县技术监督部门的企业标准咨询费、食品标签咨询费。
  区县税务部门的申请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费、磁卡费、年检证书工本费、发票章工本费、发票审批手续服务费。
  区县环保部门的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费、验收工本费。
  区县地矿部门收取的采矿许可证费;区县卫生部门的验证费;区县畜牧兽医部门的年审卫生合格证费;区县环卫部门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经贸部门收取的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费;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联审费;区县水利部门的小水电管理服务费;区县城建部门的绿化管理费,建筑材料实验费;房地产部门的房改手续费,调处费;区县保密部门收取的年检注册成本费;区县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初装费。
  三、执收主体与收费项目不相对应的重复收费项目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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