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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通告

  4、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5、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
  6、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7、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入的;
  8、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带挂车的汽车的;
  9、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10、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11、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12、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3、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14、违反规定在公交车道内行驶或穿行的;
  15、拖拉机在三环路外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16、农用运输车辆超速行驶或在三环路以外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17、行经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非机动车先行的;
  18、驾驶时接打移动电话、查阅寻呼机信息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19、在人行横道内左转变的;
  20、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白天在设有中心隔离或划有中心中心双黄线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21、不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22、除警车护卫的车队或故障、事故车辆外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3、不按规定试车的;
  24、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的情况下缓慢行驶或突然停车的;
  25、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26、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7、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
  28、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行驶的;
  29、在高速公路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30、在高速公路上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31、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32、发生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33、发生轻微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2、驾驶机动车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3、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两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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