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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通告

  9、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10、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11、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12、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13、机动车白天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
  14、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上下乘客,情节一般的;
  15、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一般的;
  16、在设有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情节一般的;
  17、违反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的;
  18、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三环路内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19、农用运输车无牌证行驶或在三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的;
  20、进主路的机动车或在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
  21、出主路的机动车最高时速超过30公里的;
  22、行经路口时左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23、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的;
  24、前方道路受阻时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的;
  25、前方道路受阻时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26、前方道路受阻时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的;
  27、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的;
  28、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夜间在设有中心隔离或划有中心双黄线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29、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掉头的;
  30、在设有禁左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31、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不按规定开启灯光的;
  32、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33、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34、发生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35、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36、发生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37、发生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2、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3、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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