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或使用失效牌证、驾驶证的;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6、使用涂改、伪造、挪用或骗取的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7、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或指使、纵容无驾驶证或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情节严重的;
2、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3、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4、用人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5、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车队的;
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7、机动车夜间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
8、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的机动车通行证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9、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上下乘客,情节严重的;
10、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严重的;
11、在设有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情节严重的;
12、驾车时使用失效的交通管理证件的;
13、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的;
14、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15、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1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1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18、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19、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2、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情节一般的;
3、逆向行驶的;
4、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5、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6、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7、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8、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