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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
 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通告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为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采取记分的办法,记录其一年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情况。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和考试。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同时执行记分。
  驾驶员一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逐项累加记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除按其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外,还须按其所负责任对应的分值记分。
  二、驾驶员一年内记录分值累计达到12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送《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通知书》或公告通知;驾驶员应当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为18学时。
  驾驶员因行政复议或其他情况不能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教育培训的,须向发出通知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另行安排。
  三、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原记分自动消除;驾驶员在一年内再次达到12分的,须重新接受教育培训和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接受教育培训和考试。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育培训的驾驶员,在办理驾驶证审验时,收缴其驾驶证。
  五、驾驶员一年内记分累计不满12分的,其累计的分值自动消除。
  六、本通告中的“一年内”是指以驾驶员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月、日为起点,向后推算的一年。
                             特此通告
  附: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确定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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