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赃证物管理、移送办法的通知

  对其中应作定性或定量分析的贵重物品、首饰等赃证物,应附有鉴定材料及作价证明。
  对于有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应根据赃证物扣押收缴来源分别制作赃证物清单。
  第六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或与案件有关的款物,应当随案移送。不能同时移送的,至迟应在十日内移送。
  对按照规定不随案移送和不宜移送的款物,应当将其清单、照片、作价证明、封存手续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并附文字说明。
  按照规定不随案移送和不宜移送的款物是指:1.淫秽物品、毒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禁品;2.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制品;3.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4.经查证属实确系犯罪行为非法占用的当事人合法财产,应及时发还的;5.庭审中不便出示的大件物品,如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汽车、大件家俱等;6.等级文物、珍贵藏品、精密仪器设备等;7.机密文件;8.不动产等(如不动产内有赃物并封存的,应将不动产内赃物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9.应依法及时上缴国库的外币、金银、走私物品等。
  所移送的物品照片,应客观反映物品的全貌及特征(必要时附送录像资料)。
  已经发还、没收、销毁、查封、变价处理或者暂存他处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相关手续或凭证。
  第七条 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赃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总额为人民币一百元以下或需作为证据当庭出示的,应用透明袋密封,并附清单随案移送。
  (二)总额超过人民币一百元(含)的,应采用票据通过银行转帐,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办理,随案只移送清单。无法通过银行转帐的,执行第(一)项。
  (三)赃款清单应写明案犯姓名、赃款数额、具体来源。一人多款项的应逐项开列;一案多人的应分别制作清单。
  (四)未被有关部门没收的假币,可按第(一)项规定移送,并附有关鉴定文件;已被没收的,应将凭证与有关鉴定文件一并移送。
  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及有关部门查封、扣押的依法不移送的赃款,应当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冻结款手续移交时即将到期的,负责移送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告知下一收案机关续办冻结手续。
  对保险公司已做赔付的,应当将相关材料随案移送。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由赃证物室对案件的赃证物负责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