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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鉴定局
 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京政办发〔1998〕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保证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订的《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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