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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委、财政局、土地局、房地局关于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征收的规定

北京市计委、财政局、土地局、房地局
 关于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征收的规定
 (1994年7月1日)

  一、除6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规定依法办理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包括有偿使用住宅开发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和分散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缴纳地价款,一律不予减、免,按6号令规定,不实行土地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需由土地或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
  二、规划市区内的建设项目,地价款中应包括“四源”费和综合开发市政费,市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四源”费、综合开发市政费的数额事先应征求市计委和供源单位的意见,以保证足额征收。
  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缴纳地价款,建筑面积的确定,以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依据,计划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转正时,发现建设规模与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不符,要先通知市房地产管理或市土地部门调整地价款,然后办理建设项目转正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面积,对地价款作最终调整。
  四、对于已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凡出租、转让(包括出售商品房)、改变使用性质或与其它单位合建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以后,必须按6号令规定补办出让手续(6号令规定实行行政划拨的除外)。违反规定,由市土地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全部非法经营资金。
  五、住宅开发小区(包括危旧房改造小区),在规划方案确定前,都要预先缴纳地价款定金,定金按以下办法收取:
  1.北京市城近郊区破旧危房改造小区,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开发用地面积(扣除代征地)和不同地区类别,按5--50元/平方米收取地价款预定金,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发。待规划方案确定后,其中的商品房用地,按规定办理宗地出让,预收定金冲减部分地价。对于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半年内不按规定缴纳预定金的,开发项目即行废止。
  2.对于1992年6月1日以后划拨土地的危改小区和已征地的新住宅开发小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土地局追缴预定金,不按规定缴纳的,委托建设银行在发出通知15天后划扣。
  3.新征土地开发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及各类开发区,在办理征地手续的同时,市土地管理局按基准地价,含市政建设费和“四源”费5~15%预先收取地价款定金,并核发临时土地使用证。待规划方案审定后,其中商品房屋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宗地出让、预收定金冲减部分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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