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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98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的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1998年7月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的决定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办法》四条的职责划分受理。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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