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1998年6月2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