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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1998年6月2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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