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1998年6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
七条修改前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