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1998年6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