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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8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发布日期:2003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5日)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北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31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7月31日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程序
  第八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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