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养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下岗职工自办的和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兴办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劳务公司,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但不得转租营业执照。各区县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为群众办实事的内容,把任务层层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各街道要发挥居(家)委会的作用,想方设法为劳务公司和管辖范围内的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提供条件。
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凡是接收、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占本企业人员总数60%的,经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服务企业”,可享受“免三减二”的税收优惠和劳动、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金扶持政策。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
继续落实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区县和部门,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市鼓励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三荒一地”的规定,使下岗职工实现就近就业。
加大对外来劳动力的调控力度,实现岗位置换,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要采取经济手段调控外来劳动力在京务工、经商的规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所有城镇企业和城镇劳动者中实施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分流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临时性就业都可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寄存人事档案,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职工分流安置和下岗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本市统一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教育部门应减免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