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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下岗职工较少的企业也要指定机构,安排专人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和实行结构调整的市属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一年以后尚未实现再就业的费用适当递减;两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转入社会失业,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责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解决。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劳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拨付的经费进行审计和监督。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中下岗职工的党员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企业党政领导要亲自抓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要选派得力人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做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要以企业为主,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把下岗职工向政府和社会一推了之,要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企业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利用闲置的场地,投入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自救基地等多种经营实体,安置从主业分流出来的职工。财政、工商、金融、税收等部门都要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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