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
根据市八次党代会和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本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及首都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本市劳动力资源应重新配置,就业结构要按照现代社会的产业格局进行转变,采取鼓励政策,引导下岗职工转向第三产业就业。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用五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本市国有企业和实行结构调整的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其中,前三年主要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粮食系统中收储、加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人数,逐步做到当年下岗,当年安置,不结转,不存留。在1998年内,要保证上一年度尚未实现再就业和当年新下岗的职工都能拿到基本生活费,其中60%以上实现再就业。要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通过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执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机制,形成在政府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政策帮助下市场竞争就业的新局面。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必须明确下岗和分流的关系。分流是指企业通过主业辅业分离,自主经营、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休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岗位上分离出来。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
各区县委、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要根据今年年初下达的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计划;同时,制定今后三年和五年的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企业。
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进度。要建立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企业计划一年安排下岗人数超过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要报政府劳动部门核准。企业要按照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实行定岗、定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职工分流和下岗方案;同时,必须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计划,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企业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已经同时下岗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一方上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企业,有一方已下岗的,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企业中的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军烈属、残疾人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摸清全市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数量和分布范围。企业要严格遵照下岗程序,为下岗职工办理《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人员待工证》。各区县、各部门和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必须建立统一、完整、规范的下岗职工管理台帐,做到下岗职工“每人一卡”,保证下岗一个,登记一个。要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和日常变更机制,及时掌握下岗职工的动态情况,要在1998年年底前建立全市下岗职工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