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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失效]

  (八)管理全省网络互联的有关事宜;
  (九)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域名与因特网址;
  (十)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公共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工商管理。
  第十二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查处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省邮电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全省信息传输基础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协同省信息化办公室做好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传送网和用户接入网的规划和实施工作,为公共信息网络的高效、安全运行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省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责任制定、审核数据通信和公共信息网络资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实行商业化经营。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在省信息化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运营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统一技术规范下组织用户上网并负责网络用户管理;
  (二)保证公共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发生网络运行故障时,网络运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迅速排除;确需停机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公共信息网络用户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
  (四)网络互联技术接口的管理;
  (五)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网络使用环境,不得故意延误或者擅自中断对用户的网络服务;
  (六)其他网络运营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用通信网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传送网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传送网实行统一的资费标准,以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广泛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公用通信网与信息交换平台的接连技术由双方运营机构共同商定;信息交换平台与应用系统间的连接技术由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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