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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南经济特区的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促进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和其他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加快海南经济特区信息化进程,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交换、传递、发布、使用信息以及网络互联、国际联网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国家信息网络的海南省域信息网络。它由信息传送网、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资源三部分构成。
  信息传送网是指公共信息网络的信息传输网络,以本经济特区公用通信网为主干。
  信息交换平台是指本经济特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互联的中心平台。本经济特区内其他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互联平台应当在海南地域以内与信息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信息资源包括政府信息资源、企事业信息资源和社会公众信息资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用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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