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失效]

  第四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四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询案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受质询的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
  第五十条 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作出答复;如仍不满意的,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
  通过质询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可以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九节 撤销、罢免职务

  第五十二条 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其职务的议案:
  (一)严重违法的;
  (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四)腐化堕落、贪污、受贿的;
  (五)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撤职的行为。
  撤销职务的议案,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任会议以及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五十三条 撤销职务案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载明撤销职务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报送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四条 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撤销职务案,应当将撤销职务案的有关材料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
  对不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撤销职务案,主任会议应当向提出该撤销职务案的提请人说明。
  第五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提请人应当到会作关于撤销职务案的说明,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第五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撤销职务案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有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议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