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失效]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述职报告时,述职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述职人员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和邀请上级人大代表、有关专家,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评议时,可以进行全面的工作评议或者就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的内容、步骤和参加评议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评议开始30日前将评议的有关事项通知被评议机关。
  被评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回答参评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被评议机关应当根据人大代表评议的意见进行整改。
  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被评议机关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被评议机关应当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被评议机关整改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可以责成被评议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其再次报告。
  第四十二条 评议结束后,评议组应当将评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三条 对述职人员或者被评议机关工作的评议意见,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送交有关部门、述职人员本人和被评议机关。

第七节 特定问题有调查

  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违法、失职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特定问题的调查议案。
  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中提名,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八节 质询

  第四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