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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棉花收购站、加工厂、仓库、露天堆场、转运站以及棉纺企业堆放棉花的场所(以下简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
  代收点、代储点等临时储存棉花的场所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供销社、棉麻公司、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由其管理机构按职权范围管理,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棉花生产加工季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以及供销社、棉麻公司应当把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消防设施建设、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火险隐患整改作为防范工作重点,督促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认真整改火险隐患,对短期难以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制定限期整改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并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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