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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每年征兵时,与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组成征兵工作机构,负责年度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 征兵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征兵命令和本办法;
  (二)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分配、被装发放、新兵运输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身体、文化审查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征兵工作;
  (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
  (六)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七)负责接受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八)负责承办征兵工作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征兵工作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优抚工作;
  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应当教育适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提供应征公民的学历证明和在校期间的表现;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执行征兵政策情况,及时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交通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三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进行兵役登记。
  全日制中等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暂缓登记。
  退伍军人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设立兵役登记站,对本辖区内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 兵役登记时应进行目测筛选,确定预征对象,并对其进行体格初检、政治文化初审和病史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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