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
第六条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持证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和组织。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二)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的法定授权组织;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行政委托组织;
(四)有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职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熟悉本部门、本职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