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上述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在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